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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三条【外国公司的定义】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第二百四十四条【外国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程序】外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外国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外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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