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08ff51.png)
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工伤认定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工伤认定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应当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
第四条工伤认定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客观公正、简捷方便的原则,认定程序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工伤认定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