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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认定流程》的通知
第二章申请
第六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含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可在48小时内填报《山东省工伤事故(职业病)登记表》(附件1),报告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告知申请工伤认定所需的材料和时限要求,视情赴现场了解情况。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通过线下或线上申报等方式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在规定时限期满前提出延长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延长的,应当出具《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告知书》(附件2),延长总时限不超过30日;决定不予延长的,应当出具《不予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告知书》(附件2)。
第八条用人单位未在第七条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九条在法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的,报送《山东省工伤事故(职业病)登记表》时间可作为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等规定的延误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附件3),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以及与伤情有关的病历材料。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或者人事关系,但属于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情形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五)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六)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
(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案情实际情况需要,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与伤情有关的病历、影像报告等医学资料。
以上证明材料,已通过部门数据共享、内部数据协同等方式依法提取或查验的,申请人不再提交。申请人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可在申请阶段一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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