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条款)的无效与失效

2025-12-18 14: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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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仲裁协议(条款)无效的情形

  1.以口头方式订立。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

  5.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并无法加以确定的,又达不成补充协议。

  二、仲裁协议(条款)失效的情形

  1.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已被当事人自觉履行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

  2.因当事人协议放弃已签订的仲裁协议,而使该仲裁协议失效。

  当事人协议放弃仲裁协议的常见情形如下:

  (1)双方达成书面协议,明示放弃了原本有效的仲裁协议(条款)。

  (2)双方过达成书面协议,变更了纠纷解决方式。

  (3)当事人通过默示行为变更了纠纷解决方式,使仲裁协议(条款)失效,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条款),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视为双方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条款),仲裁协议(条款)失效。

  3.附期限的仲裁协(条款)议因期限届满而失效。

  4.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该仲裁协议(条款)失效。

  三、仲裁协议(条款)无效、失效的法律后果

  仲裁协议(条款)的无效或者失效使仲裁协议(条款)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既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对法院来说,由于排斥司法管辖权的原因已经消失,法院对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具有管辖权。对于仲裁机构来说,因缺乏合法依据而不能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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