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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晶晶(化名)自2014年9月起在西丰公司(化名)担任中空折弯工。2021年12月某日,她口头向主管请了当天下午的事假并获批准。中午12时打卡下班后,她像往常一样驾驶摩托车返回租住处。不料,仅10分钟后,在途经某路段时,与陈奇(化名)驾驶的客车发生碰撞,蓝晶晶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陈奇负事故全部责任。2022年3月,蓝晶晶向被告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其情形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原告西丰公司不服被告人社局做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院裁判:请假后返家属“下班途中”,事故伤害应属工伤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蓝晶晶请假后回家的路程,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下班途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上下班途中”是指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等地或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的合理路线。蓝晶晶的经常居住地为港北区某街道某某村,事故发生当天下午蓝晶晶虽系口头请假,但已得到原告西丰公司主管王伟的批准,蓝晶晶当天下午无需上班,当天早上上班即中午12时下班后,已属于蓝晶晶的正常下班时间,蓝晶晶于该时间段从公司返回租住地方属于工作生活所必须,应视为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下班途中。因此,法院认为,蓝晶晶请假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对于原告西丰公司的主张,法院不予认可。被告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法院予以支持。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西丰公司的诉讼请求。西丰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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