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两次被陌生人敲门骚扰,租客提前退租要求退还押金,法院判了!

2025-12-22 10:43:21

937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因安全无法得到保障租户提前搬离公寓

  2024年8月,王某某和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某公寓的房屋,租期为半年,即2024年8月29日至2025年2月28日,租金月结,提前5天支付下期房租。某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租房押金及水电费押金。

  同年11月底,案外人赵某因醉酒,到王某某屋外敲门十余分钟。王某某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联系,然而管理人员并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制止该醉酒人员的行为,王某某报警后才得以解决。

  2025年1月,外来推销人员进入公寓内敲击王某某房屋房门。同年1月23日,王某某以安全无法得到保障为由,向某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提前解除合同,之后未支付最后一期租金。同年1月31日,王某某搬离公寓,后某物业管理公司向王某某退还部分水电费押金。

  王某某认为,某物业管理公司未能提供必要安全保障措施,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押金。某物业管理公司则认为,王某某违约解除合同在先,无权要求退还押金。双方协商未果,王某某起诉至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要求某物业管理公司退还扣除消耗的水电费及超期居住的2天房租后的剩余押金。

  法院:物业未采取必要措施剩余押金应予退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出租人,负有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王某某租赁房屋期间,发生过两次外来人员骚扰事件。特别是在醉酒人员敲击房门事件中,王某某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联系后,管理人员并未采取必要措施,后由王某某报警处理才得以解决。

  王某某系年轻女性,案外人骚扰行为的严重程度足以造成其恐慌,并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性产生疑虑。某物业管理公司设有前台管理,但在上述事件中,未能采取必要措施,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王某某有权以租赁的房屋无法满足其生活用途为由,提前解除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的租赁合同。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退还原告王某某剩余押金。

  法官:物业管理公司需建立常态化安保机制

  长租公寓作为一种热门住房租赁模式,往往以设施完备、服务到位吸引租客,为居住提供了更低成本的选择。但是,经济便利不应突破住房安全的底线,管理公司在保障房屋质量的同时,也应注重保护租客居住的安全性。

  本案中,某物业管理公司在设有前台管理的情况下,未能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处置外来人员敲门骚扰等突发事件,使租客对居住安全性产生疑虑,引发纠纷。管理公司需建立常态化的安全保障机制,健全突发情况处置措施,完善管理人员、设备配备,让租客的“安身之所”真正成为“安心之所”。

1. 出租人适租义务(第708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包括提供安全居住环境。 2. 法定解除权(第563条第1款第4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出租人未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安全,构成根本违约。 3. 合同解除后果(第566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履行的,可要求恢复原状(如退还押金)、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4. 违约责任(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责任;本案因出租人违约,租客无责,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5. 押金性质与返还(第586条):定金性质的押金,需按定金规则处理;普通押金为履约担保,合同因出租方违约解除的,应全额返还。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 ¥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