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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抑郁自杀?家属获赔150万案例深度解析
工伤后因抑郁引发自杀,家属能否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赔偿金额如何认定,一直是劳动纠纷与侵权责任领域的争议焦点。2025年某起“工伤后抑郁自杀家属获赔150万”的典型案例,打破了以往“自杀不属于工伤赔偿范畴”的刻板裁判思路,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全新司法参照。本文将结合该案例,从因果关系认定、赔偿责任划分、司法裁判逻辑等方面,全面剖析工伤后抑郁自杀的赔偿争议与法律适用要点。
一、核心案例还原:工伤后抑郁自杀的赔偿始末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23年,某机械制造企业员工张某在车间操作机床时,因设备故障导致右手被轧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社保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企业按规定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但此次工伤造成张某右手功能永久性受损,使其无法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企业仅为其调整至后勤岗后,未再提供任何心理疏导与就业支持。
受伤后,张某出现失眠、焦虑、自我否定等症状,2024年经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伴重度抑郁,期间多次就医但病情未见明显好转。2025年初,张某在家中自杀身亡,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张某的自杀行为与工伤导致的伤残及后续抑郁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工伤是引发其抑郁并最终自杀的主要诱因。
家属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0万元。法院经审理后,综合考量企业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比例,最终判决企业赔偿家属150万元。
(二)案件争议焦点
1.工伤与抑郁自杀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企业在工伤后未提供心理疏导、就业支持的行为,是否构成过错?
3.自杀行为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排除范畴,家属能否主张民事侵权赔偿?
二、工伤后抑郁自杀的因果关系认定规则
在司法实践中,因果关系是认定企业赔偿责任的核心前提,2025年该案例的裁判思路,明确了**“多因一果”**下的因果关系判定标准:
(一)医学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是基础
法院需依托司法鉴定机构的专业意见,判断工伤伤残与抑郁障碍、自杀行为之间的医学关联性。如本案中,司法鉴定明确工伤伤残是引发张某抑郁的主要诱因,抑郁又是导致自杀的直接原因,形成了“工伤→抑郁→自杀”的因果链条,为法律因果关系的认定提供了医学依据。
需注意的是,若司法鉴定显示自杀行为仅与员工自身心理特质、家庭变故等因素相关,与工伤无直接关联,则企业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因果关系的“相当性”判断
即便存在医学因果关系,法院还需从法律层面判断工伤对自杀的“贡献度”。根据2025年《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若工伤是导致员工精神障碍并最终自杀的主要原因(贡献度超50%),则认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若仅为次要诱因,法院会根据贡献度比例划分赔偿责任。
本案中,法院结合鉴定意见,认定工伤对张某自杀的贡献度达70%,因此判定企业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三、企业的过错责任认定与赔偿范围
(一)企业的法定与约定义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企业在员工工伤后不仅需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还负有合理安置岗位、提供必要医疗与心理支持的义务:
1.岗位安置义务:应根据员工伤残情况调整至合适岗位,不得变相降薪、辞退;
2.医疗支持义务:协助员工进行工伤康复治疗,对因工伤引发的精神障碍,需配合提供心理疏导资源;
3.沟通关怀义务:定期了解员工身心状况,及时回应其合理诉求。
本案中,企业仅为张某调整岗位,未关注其心理变化,也未提供任何心理疏导服务,甚至在张某多次请假就医时设置障碍,明显违反了上述义务,构成重大过错。
(二)赔偿范围的界定
因工伤后抑郁自杀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工伤保险排除自杀、自残导致的伤害),家属无法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只能依据民事侵权责任要求企业赔偿,赔偿范围主要包括: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2.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3.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企业过错程度、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确定,本案中法院判决支付5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4.被扶养人生活费:若死者有未成年子女、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近亲属,需按标准支付相应费用。
本案中150万赔偿款,涵盖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法院根据企业过错程度与因果关系贡献度,最终确定了该赔偿数额。
四、同类案件的司法裁判趋势与企业应对策略
(一)2025年司法裁判的新趋势
1.重视精神损害的因果关联:不再简单以“自杀排除工伤”为由驳回诉求,而是深入审查工伤与精神障碍、自杀的因果关系;
2.强化企业的人文关怀义务:将企业是否提供心理疏导、岗位支持作为过错认定的重要依据;
3.按因果关系比例划分责任:摒弃“全赔或不赔”的裁判方式,根据工伤对自杀的贡献度确定赔偿比例。
(二)企业的风险防范措施
1.完善工伤后康复管理:建立“工伤医疗+心理疏导”的双重康复机制,与专业心理机构合作,为受伤员工提供免费心理咨询;
2.规范岗位调整流程:根据员工伤残等级合理调整岗位,书面确认岗位调整的合理性与薪资待遇,避免引发纠纷;
3.留存沟通与关怀记录:定期与工伤员工沟通,记录其身心状况与诉求处理情况,作为潜在纠纷的证据;
4.补充商业保险:为员工购买雇主责任险、团体意外险,覆盖民事侵权赔偿的风险,减少企业直接损失。
五、结语
“工伤后抑郁自杀家属获赔150万”的案例,反映了司法机关对员工工伤后精神权益保护的重视,也对企业的用工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企业在处理工伤事故时,不仅要履行法定的工伤保险义务,更要关注员工的心理状态,通过人文关怀与制度保障,避免因疏忽导致悲剧发生。对于员工家属而言,若遭遇类似情况,需及时收集司法鉴定、企业过错等核心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未来,随着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工伤后精神损害的赔偿体系将更加健全,为劳资双方的权益平衡提供更坚实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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