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抑郁自杀?家属获赔150万案例深度解析

2025-12-22 14:3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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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后抑郁自杀?家属获赔150万案例深度解析

  工伤后因抑郁引发自杀,家属能否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赔偿金额如何认定,一直是劳动纠纷与侵权责任领域的争议焦点。2025年某起“工伤后抑郁自杀家属获赔150万”的典型案例,打破了以往“自杀不属于工伤赔偿范畴”的刻板裁判思路,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全新司法参照。本文将结合该案例,从因果关系认定、赔偿责任划分、司法裁判逻辑等方面,全面剖析工伤后抑郁自杀的赔偿争议与法律适用要点。

  一、核心案例还原:工伤后抑郁自杀的赔偿始末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23年,某机械制造企业员工张某在车间操作机床时,因设备故障导致右手被轧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社保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企业按规定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但此次工伤造成张某右手功能永久性受损,使其无法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企业仅为其调整至后勤岗后,未再提供任何心理疏导与就业支持。

  受伤后,张某出现失眠、焦虑、自我否定等症状,2024年经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伴重度抑郁,期间多次就医但病情未见明显好转。2025年初,张某在家中自杀身亡,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张某的自杀行为与工伤导致的伤残及后续抑郁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工伤是引发其抑郁并最终自杀的主要诱因。

  家属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0万元。法院经审理后,综合考量企业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比例,最终判决企业赔偿家属150万元。

  (二)案件争议焦点

  1.工伤与抑郁自杀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企业在工伤后未提供心理疏导、就业支持的行为,是否构成过错?

  3.自杀行为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排除范畴,家属能否主张民事侵权赔偿?

  二、工伤后抑郁自杀的因果关系认定规则

  在司法实践中,因果关系是认定企业赔偿责任的核心前提,2025年该案例的裁判思路,明确了**“多因一果”**下的因果关系判定标准:

  (一)医学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是基础

  法院需依托司法鉴定机构的专业意见,判断工伤伤残与抑郁障碍、自杀行为之间的医学关联性。如本案中,司法鉴定明确工伤伤残是引发张某抑郁的主要诱因,抑郁又是导致自杀的直接原因,形成了“工伤→抑郁→自杀”的因果链条,为法律因果关系的认定提供了医学依据。

  需注意的是,若司法鉴定显示自杀行为仅与员工自身心理特质、家庭变故等因素相关,与工伤无直接关联,则企业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因果关系的“相当性”判断

  即便存在医学因果关系,法院还需从法律层面判断工伤对自杀的“贡献度”。根据2025年《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若工伤是导致员工精神障碍并最终自杀的主要原因(贡献度超50%),则认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若仅为次要诱因,法院会根据贡献度比例划分赔偿责任。

  本案中,法院结合鉴定意见,认定工伤对张某自杀的贡献度达70%,因此判定企业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三、企业的过错责任认定与赔偿范围

  (一)企业的法定与约定义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企业在员工工伤后不仅需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还负有合理安置岗位、提供必要医疗与心理支持的义务:

  1.岗位安置义务:应根据员工伤残情况调整至合适岗位,不得变相降薪、辞退;

  2.医疗支持义务:协助员工进行工伤康复治疗,对因工伤引发的精神障碍,需配合提供心理疏导资源;

  3.沟通关怀义务:定期了解员工身心状况,及时回应其合理诉求。

  本案中,企业仅为张某调整岗位,未关注其心理变化,也未提供任何心理疏导服务,甚至在张某多次请假就医时设置障碍,明显违反了上述义务,构成重大过错。

  (二)赔偿范围的界定

  因工伤后抑郁自杀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工伤保险排除自杀、自残导致的伤害),家属无法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只能依据民事侵权责任要求企业赔偿,赔偿范围主要包括: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2.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3.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企业过错程度、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确定,本案中法院判决支付5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4.被扶养人生活费:若死者有未成年子女、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近亲属,需按标准支付相应费用。

  本案中150万赔偿款,涵盖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法院根据企业过错程度与因果关系贡献度,最终确定了该赔偿数额。

  四、同类案件的司法裁判趋势与企业应对策略

  (一)2025年司法裁判的新趋势

  1.重视精神损害的因果关联:不再简单以“自杀排除工伤”为由驳回诉求,而是深入审查工伤与精神障碍、自杀的因果关系;

  2.强化企业的人文关怀义务:将企业是否提供心理疏导、岗位支持作为过错认定的重要依据;

  3.按因果关系比例划分责任:摒弃“全赔或不赔”的裁判方式,根据工伤对自杀的贡献度确定赔偿比例。

  (二)企业的风险防范措施

  1.完善工伤后康复管理:建立“工伤医疗+心理疏导”的双重康复机制,与专业心理机构合作,为受伤员工提供免费心理咨询;

  2.规范岗位调整流程:根据员工伤残等级合理调整岗位,书面确认岗位调整的合理性与薪资待遇,避免引发纠纷;

  3.留存沟通与关怀记录:定期与工伤员工沟通,记录其身心状况与诉求处理情况,作为潜在纠纷的证据;

  4.补充商业保险:为员工购买雇主责任险、团体意外险,覆盖民事侵权赔偿的风险,减少企业直接损失。

  五、结语

  “工伤后抑郁自杀家属获赔150万”的案例,反映了司法机关对员工工伤后精神权益保护的重视,也对企业的用工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企业在处理工伤事故时,不仅要履行法定的工伤保险义务,更要关注员工的心理状态,通过人文关怀与制度保障,避免因疏忽导致悲剧发生。对于员工家属而言,若遭遇类似情况,需及时收集司法鉴定、企业过错等核心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未来,随着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工伤后精神损害的赔偿体系将更加健全,为劳资双方的权益平衡提供更坚实的法律保障。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 该条款明确自杀/自残不属于工伤认定范畴,家属无法主张工伤保险待遇,需通过民事侵权索赔。 ​ 2.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企业需履行工伤医疗期薪资支付、医疗支持等法定义务,未履行则可能构成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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