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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房子缴纳物业费主要依据《民法典》及各地相关政策法规,具体如下: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不用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因此,空置房业主也需缴纳物业费。
各地政策:目前尚无全国统一的空置房物业费收费标准,部分地区出台了相关政策。例如江苏镇江规定,市区连续空置超过6个月的普通住宅,空置期间物业公共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山东青岛规定,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房屋,经业主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共同确认后,从空置之日起,物业公共服务费按六折收取。甘肃兰州则规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入住或入住后不使用的房屋,提前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人登记确认后,从第七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
具体收费标准及优惠政策,建议查询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布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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