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企业买通证人?庭审这样翻盘!

2025-12-23 14:3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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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工伤后企业买通证人?庭审这样翻盘!2025年工伤举证的“反伪证3步法”

  “工伤后提交了同事证言,庭审时证人突然改口说‘没看到事故发生’——企业承认买通证人,工伤职工该怎么翻盘?”2025年广东深圳这起“工伤伪证案”中,职工最终通过“证据反制”让企业败诉,还让作伪证的证人承担了法律责任。本文结合《工伤保险条例》及2025年司法实践,拆解“企业买通证人的3种套路+职工反制的3类核心证据+庭审翻盘的4个关键步骤”,教你破解工伤举证中的伪证陷阱。

  一、案例:证人被买通改口,职工靠“录音+考勤”翻盘获赔12万

  2025年5月,深圳某电子厂职工小李在操作机床时被零件砸伤右手(9级伤残),事故发生时同事老张在场,事后老张手写证言证明“小李是因机器故障受伤”。但庭审时,老张突然改口:“我当时不在场,证言是小李逼我写的。”

  -企业操作:事后给老张转账2万元,并承诺“不影响他升职”,让其作伪证;

  -小李的反制证据:

  1.录音证据:老张改口前,小李曾和他聊天,老张提到“企业让我改证词,给了2万”,被小李录音;

  2.考勤记录:事故当天的车间考勤表显示,老张与小李在同一班组,打卡时间完全一致;

  3.机器故障记录:车间维修日志显示,事故当天该机床确实存在“零件松动”的报修记录。

  -法院判决:认定老张作伪证,企业存在妨碍诉讼行为,判决小李工伤成立,企业赔偿12万元;同时对老张罚款5000元,对企业罚款3万元。

  二、2025年企业买通证人的3种常见套路

  工伤案件中,企业为逃避赔偿,买通证人的手段主要有3类:

  (一)套路1:“利益诱惑”

  -给证人现金、升职机会、免除罚款等好处,让证人修改证言;

  -案例:某企业承诺给证人“年终奖翻倍”,让其否认看到工伤事故。

  (二)套路2:“威胁施压”

  -以“开除”“调岗降薪”等威胁证人,迫使证人作伪证;

  -案例:某企业对证人说“不改证词,下个月就让你离职”。

  (三)套路3:“模糊证言”

  -让证人以“记不清了”“当时没看清楚”为由,弱化证言的证明力;

  -案例:证人原本证明“职工是因工作受伤”,庭审时改称“不确定是不是工作原因”。

  三、职工反制伪证的3类核心证据:打破“证言反转”

  要破解企业买通证人的套路,需准备以下3类证据,构建“不可推翻的事实链”:

  (一)证据1:“证人证言的矛盾证据”

  -证人的前后不一致记录:如证人之前的聊天记录、录音,与庭审证言矛盾;

  -证人的利益关联证据:如企业给证人的转账记录、升职通知等,证明证人收了好处。

  (二)证据2:“客观事实证据”

  -考勤/排班记录:证明证人在事故发生时确实在现场(如同一班组、同一时间段打卡);

  -现场物证:如事故现场的照片、监控录像(若有)、机器故障记录、医疗记录等,直接证明工伤发生的事实,无需依赖证人证言。

  (三)证据3:“企业妨碍诉讼的证据”

  -企业与证人的沟通记录:如企业负责人给证人发的“改证词”微信、邮件;

  -证人的证言(二次取证):若证人后期后悔,可让其出具《情况说明》,证明“之前的伪证是企业胁迫/利诱的”。

  四、庭审翻盘的4个关键步骤:从“被动”到“主动”

  (一)第一步:当庭指出证言矛盾

  -庭审时,直接向法官说明“证人之前的证言与现在不一致”,并提交证人之前的书面证言、聊天记录等证据;

  -示例:“法官,这是证人老张之前手写的证言,现在他改口,明显前后矛盾。”

  (二)第二步:提交客观事实证据

  -拿出考勤记录、机器故障记录、现场照片等客观证据,证明“即使没有证人证言,工伤事实也成立”;

  -关键逻辑:客观证据的证明力远高于证人的口头证言。

  (三)第三步:申请法院调查证人的利益关联

  -向法院申请调取证人与企业的资金往来、劳动关系变动记录,证明证人收了企业好处;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四)第四步:要求对伪证行为追责

  -若证据充分,可请求法院对作伪证的证人和妨碍诉讼的企业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可对其罚款、拘留。

  五、避坑指南:工伤取证的2个“前置准备”

  1.不要只依赖证人证言:取证时优先收集考勤、监控、机器记录等客观证据,减少对证人的依赖;

  2.提前固定证人证言:让证人出具书面证言并按手印,同时录音记录证人陈述的过程,避免后期证人改口。

  结语:伪证不是“免死金牌”

  2025年的司法实践明确:企业买通证人作伪证不仅无法逃避赔偿,还会面临罚款等处罚;职工只要掌握客观证据,就能打破证言的“反转陷阱”。别因证人改口就放弃维权,客观事实永远是工伤认定的核心。

工伤反伪证相关法条主要涉及证人作伪证及企业妨碍诉讼行为的处罚,还有工伤认定举证责任等方面,具体如下: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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