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企业伪造考勤?时间戳证据一招制胜

2025-12-23 14: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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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工伤后企业伪造考勤?时间戳证据一招制胜:2025年考勤造假的“反制3步法”

  “工伤后请假休养,企业却伪造考勤说‘你没请假,按旷工扣钱’——怎么证明自己没旷工?”2025年江苏苏州这起“工伤考勤造假案”中,职工用“电子时间戳证据”戳穿企业谎言,不仅拿回被扣工资,还获赔额外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文结合《劳动合同法》及2025年电子证据新规,拆解“企业伪造考勤的3种手段+反制的4类核心证据+维权的2个关键步骤”,教你破解工伤期间的考勤陷阱。

  一、案例:企业伪造“旷工考勤”,职工用“时间戳+就医记录”翻盘

  2025年4月,苏州某服装厂职工小林因工伤(手指被缝纫机扎伤)请假休养1个月,企业却在考勤表上标注“全月旷工”,以此扣发工资并威胁“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操作:PS考勤打卡记录,将小林的“请假”改为“旷工”,并伪造了“未提交请假条”的证明;

  -小林的反制证据:

  1.电子时间戳的请假记录:小林提交请假申请时,用第三方平台对“医院诊断证明+请假微信”做了电子时间戳认证,证明请假申请在工伤当天已提交;

  2.就医记录:工伤期间的门诊病历、缴费记录显示,小林每天都在医院换药,不可能到岗上班;

  3.同事证言:同车间同事证明,小林受伤后一直在家休养,从未到岗。

  -法院判决:认定企业伪造考勤属于“恶意克扣工资”,判决企业补发工资1.2万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向小林书面道歉。

  二、2025年企业伪造工伤考勤的3种常见手段

  工伤期间,企业为克扣工资、逃避赔偿,常通过以下3种方式伪造考勤:

  (一)手段1:篡改打卡记录

  -操作:通过修改考勤系统数据,将“请假”“工伤休养”改为“旷工”“迟到早退”;

  -举例:把职工的“工伤请假1个月”改成“全月未打卡,按旷工处理”。

  (二)手段2:伪造“未请假”证明

  -操作:谎称职工“未提交请假条”,或伪造“请假条未获批”的记录;

  -举例:职工明明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作为请假依据,企业却称“没收到请假申请”。

  (三)手段3:混淆“工伤休养期”与“旷工”

  -操作:以“工伤未认定”为由,不承认职工的休养期,按旷工处理;

  -举例:职工已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企业却称“没拿到认定书,不算工伤,不来上班就是旷工”。

  三、反制考勤造假的4类核心证据:让伪造考勤“不攻自破”

  要戳穿企业的考勤造假,需准备以下4类证据,形成“时间与行为的闭环证明”:

  (一)证据1:“请假申请的电子存证”

  -工具:用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如区块链存证、时间戳服务)对请假微信、邮件、诊断证明进行存证,证明请假申请的提交时间和内容;

  -法律依据: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经电子存证的证据可直接作为庭审证据。

  (二)证据2:“工伤期间的行为证明”

  -就医记录:门诊病历、缴费凭证、住院证明,证明工伤期间在接受治疗,无法到岗;

  -定位/行程记录:工伤期间的手机定位、出行记录(如去医院的打车记录),证明未到企业上班。

  (三)证据3:“考勤系统的漏洞证据”

  -考勤数据异常:对比自己与同事的考勤记录,若自己的打卡时间明显不符合常理(如“旷工”当天有医院缴费记录),可证明数据被篡改;

  -企业考勤系统的操作日志:申请法院调取企业考勤系统的后台操作记录,若有“修改考勤数据”的操作痕迹,直接证明造假。

  (四)证据4:“企业的书面文件矛盾”

  -工资条/社保记录:若企业在“旷工”期间仍为职工缴纳社保,说明企业实际认可劳动关系存续,与“旷工”说法矛盾;

  -工作群记录:工伤期间与同事、领导的工作沟通记录(如汇报伤情),证明企业知道职工处于工伤休养状态。

  四、维权的2个关键步骤:从“证明没旷工”到“索赔”

  (一)步骤1: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考勤造假

  -材料:提交电子存证的请假记录、就医证明,要求劳动监察部门责令企业提供真实考勤数据;

  -结果:若企业无法提供真实数据,劳动监察部门会认定企业考勤造假,责令补发工资。

  (二)步骤2: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赔偿

  -诉求:补发被扣工资、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若企业的造假造成名誉损失);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工资的,需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加付赔偿金。

  五、避坑指南:工伤请假的2个“证据前置”技巧

  1.请假必存证:提交请假申请时,务必用电子存证工具记录,同时要求企业书面回复(如邮件、微信确认);

  2.保留所有就医凭证:工伤期间的每一份诊断证明、缴费记录都要留存,这是“无法到岗”的核心证明。

  结语:考勤造假不是“扣钱的借口”

  2025年的司法实践明确:企业伪造考勤属于“恶意侵害职工权益”,不仅要补发工资,还要承担额外赔偿责任。工伤期间别慌,只要提前做好证据存证,就能轻松戳穿企业的谎言。

与工伤考勤相关的法条除了前面提到的之外,还有《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法》中的部分内容,具体如下: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该条明确了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考勤表是证明“工作时间”的核心材料,对于工伤认定至关重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工作、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就业权益,也间接与工伤期间的考勤管理相关。 此外,《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明确,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需承担举证责任,考勤表是关键证据,拒不提供则社保部门可根据职工证据或调查结果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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