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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明确确立了“盗抢人担责、车主免责”的核心规则,其立法逻辑源于侵权责任的“运行支配+运行利益”原则。
车辆被盗抢后,所有人或管理人已完全丧失对车辆的控制,也无法从车辆使用中获取任何利益,不应为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而盗抢人实际支配车辆并享有使用利益,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交强险的垫付规则则体现了社会保障属性,优先保障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避免因盗抢人无力赔偿导致受害人无法获得及时救治,但垫付不代表最终担责,追偿权的设置仍将责任最终归于侵权人。
二、交强险在盗抢肇事案件中,具体怎么赔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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