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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法典》第1105条、《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2条,收养登记统一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按不同情形确定具体管辖机关:
1.福利机构收养:在福利机构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
2.非福利机构弃婴:在弃婴发现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
3.生父母困难/监护人监护孤儿: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监护的在组织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
4.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继子女收养:在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
5.港澳台/华侨收养:在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民政部门办理。
法律要点: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夫妻共同收养须共同到场,一方不能到场需书面委托并经证明或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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