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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等条款,以下是核心内容:
一、支付情形
劳动者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形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
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协商解除: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需支付经济补偿。
非过失性解除: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无法胜任、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重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转产或经营方式调整等情形裁减人员,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或降低劳动条件续订,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的,需支付经济补偿。
二、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年限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
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月工资基数月工资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三、特殊情况
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赔偿金(即“2n”)。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但原用人单位已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不再重复计算。
以上规定旨在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的合法权益。具体适用需结合实际情况和当地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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