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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十四条,具体内容如下: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没有确切的终止时间,除非出现法律规定的解除或终止情形,否则合同持续有效。
2.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协商一致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应当订立的情形(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这里的“连续工作”指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工作未间断,起算时间从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如严重违纪、不能胜任工作等),续订劳动合同的。
3.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需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同时平衡用人单位的用工需求,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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