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见证人应当具有见证能力

2026-01-17 17:3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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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见证是见证人通过自己亲身的感知来证明遗嘱真实性、有效性的行为,故见证人的见证能力主要体现为以下两方面:

  第一,因法人等法律拟制的人不具有感知能力,只有自然人才能够作为遗嘱的见证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第二,因自然人感知能力受其行为能力是否完全以及自身身体状况的影响较大,必须从见证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角度,对遗嘱见证人的资格作出限制。

  具体而言,以自然人的精神健康状况以及智力发育情况为标准,自然人可以分为三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三类人员中,前两类人员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均受到法律一定的限制,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全部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值得注意的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已经可以达到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并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程度,但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具有见证遗嘱的能力属于事实上的判断,仍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加以具体分析。

  在进行遗嘱见证的过程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能对遗嘱的具体内容的识别与理解上存在一定的欠缺,并不具有事实上的见证能力,如果承认此类见证人的资格,对遗嘱的真实性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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