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承诺的赠品未兑现,消费者是否有权单独就“赠品”主张权利?

2026-01-19 10: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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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车送赠品,是商家常见的营销手段。有人受商家多项赠品的吸引,全款买下车辆,却迟迟不见赠品或赠品跟前期承诺的有出入,此时是否只能勉为其难接受?近日,河东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汽车销售公司拒兑赠品而产生的汽车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王某到临沂某汽车公司选购某品牌电动汽车,该汽车公司销售人员向王某承诺购买案涉车辆即赠送京东购物卡2000元和空调一台(价值1000元),王某遂于当日支付全部购车款。后该汽车公司将涉案车辆和空调折价款1000元交付给王某,但迟迟未予兑付2000元京东购物卡,经商务局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多次调解未果,王某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临沂某汽车公司支付其现金2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临沂某汽车公司之间形成的车辆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王某按照约定支付全部购车款,临沂某汽车公司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临沂某汽车公司向王某承诺购车即赠送购物卡,本质上是将汽车和赠品进行了绑定销售,赠品应视为汽车买卖合同的一部分,由销售方按约定履行义务。现临沂某汽车公司未向王某兑现2000元京东购物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王某要求临沂某汽车公司支付其现金2000元的主张,合理合法,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规则的规定,同时还应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义务。买车送赠品,是经销商们经常采用的营销手段。此时的赠品并非单纯的赠与,而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通常情况下需要消费者购买指定的商品或者指定数量商品才能获得。所谓赠品实际是将商品和赠品一并作价卖给了消费者,名为赠送,实际属于交易的一部分,如经营者不按约定履行赠送义务,消费者即有权就“赠品”主张相关权利。如经营者未按约定兑现赠品,但不存在消费欺诈等行为,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如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如经营者仅是为了促成交易而作出虚假承诺,即为消费欺诈,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若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法官提醒:消费者与经营者就商品或服务达成合意后,建议以书面合同形式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应保管好相关消费凭证材料,如销售合同、聊天记录、宣传单页等关键证据,以便发生纠纷后可以有效维权,避免推诿情况发生。而商家更应坚持诚信为本,不得以虚假承诺诱导消费,否则将承担惩罚性赔偿的后果。

  消费者如因商品和经营者产生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主张权利:(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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