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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被收养人成年后会面临一个困惑:自己与养父母建立了抚养关系,是否还需要对养父母履行赡养义务?与生父母的赡养责任又该如何界定?这些问题不仅关乎家庭伦理,更涉及法律层面的权利义务划分。本文将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从法律认定、实际案例和特殊情况处理三个维度,为你清晰梳理被收养后的赡养义务边界。
从法律层面看,被人收养后是否有赡养义务,核心取决于收养关系是否依法成立。根据《民法典》第1111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这意味着,一旦收养关系通过合法程序(如民政部门登记)确立,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就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血亲”,权利义务与亲生父母子女完全一致。
具体到赡养义务,养子女需承担的责任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这与亲生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没有区别。比如,养父母年迈后丧失劳动能力,养子女需按月支付赡养费;养父母生病时,养子女需提供护理或承担医疗费用。这种义务不以“是否从养父母处获得财产”或“收养时是否成年”为前提,只要收养关系合法存续,赡养义务就天然存在。
我曾遇到一位当事人小李,他3岁时被王女士夫妇收养并办理了登记,大学毕业后留在外地工作。去年养父母相继患病,他却以“自己是被收养的,没继承多少家产”为由拒绝支付医疗费。最终法院判决小李需每月支付赡养费800元,并定期回家照料。这个案例明确说明:收养关系中的赡养义务,本质是对“抚养之恩”的法律回应,与财产继承无关。

很多被收养人会纠结:自己与生父母有血缘关系,是否仍需对他们履行赡养义务?答案是否定的。《民法典》第1111条同时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简单说,一旦收养合法成立,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法律纽带就已“断裂”,生父母不再对养子女有抚养义务,养子女对生父母也不再有赡养义务。
这里需要区分“法律义务”和“道德责任”。从道德层面,被收养人成年后若自愿对生父母提供帮助(如经济支持),法律并不禁止;但生父母无权以“血缘关系”为由,强制要求被收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比如,有位当事人小张,被收养后与生父母偶有联系,生父母却要求他平分拆迁款并承担养老责任,小张拒绝后被起诉,法院最终驳回了生父母的诉求,明确其无权主张赡养。
不过要注意一种特殊情况:若收养关系未依法成立(如未办理登记的“事实收养”),赡养义务可能不受上述规则约束。比如,上世纪90年代一些农村地区存在“口头收养”,未办理登记,这种情况下法律可能不认可收养关系,此时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未消除,生父母仍可主张赡养。因此,确认收养关系的合法性是判断赡养义务的首要前提。
如果收养关系因故解除,赡养义务是否也随之消失?这需要分情况讨论。根据《民法典》第1118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但存在两种例外:
第一种是养子女成年后解除收养关系。若养父母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养子女应当给付生活费;若养子女虐待、遗弃养父母导致关系解除,养父母有权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比如,养子女小王成年后因矛盾与养父母解除关系,此时养父母已70岁且无退休金,法院判决小王每月支付生活费1200元,直至养父母去世。
第二种是养子女未成年时解除收养关系。如果是生父母要求解除,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的除外);解除后,若养子女由生父母抚养,其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动恢复,成年后需对生父母履行赡养义务。比如,10岁的小明被收养5年后,生父母通过诉讼解除收养并接回小明,小明成年后对生父母的赡养义务即恢复。
这里有个反常识的细节:即使收养关系解除,养子女对养父母在收养期间支出的“必要费用”仍可能有补偿责任。比如,养父母为养子女支付了大学学费,解除关系时若养子女已成年且有经济能力,法院可能判决其返还部分费用。这体现了法律对“权利义务对等”的平衡。
被收养后的赡养义务需紧扣“收养关系是否合法成立”和“关系是否存续”两个核心:合法成立则对养父母有赡养义务、对生父母无义务;关系解除后,视解除时的年龄和具体情况,赡养义务可能部分保留或转移。如果你是被收养人,建议先通过民政部门查询收养登记信息,确认关系合法性;若涉及纠纷,及时咨询律师以明确责任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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