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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
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时代新风尚”栏目,带您一起回顾那些熠熠生辉的“小案”,回味那些蕴含其中的“道理”,共同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所弘扬的公平正义正能量。本期为您带来的是一起“老人跳‘广场舞’猝死家属向组织者索赔”的案件。
年近七旬的张先生在练习广场舞时突发疾病意外身亡,为此,家属把广场舞的组织者杨女士告上了法庭。近日,该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老人跳广场舞猝死
组织者被索赔60万元
湖北省武汉市的杨女士没想到,自己在组织了一场广场舞之后,竟然成为了被告。
2022年1月的一天,杨女士在微信群中发布消息,组织群中部分人员参与第二天的表演排练。次日,大家如约到达活动场地排练,张先生也自发主动前往参加舞龙练习。
上午8点半左右,练习完在一旁休息的张先生突然倒地陷入昏迷,周边群众见状连忙施救并拨打急救电话。9时许,救护车抵达现场,杨女士随车陪同张先生前往医院,但最终张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心源性猝死。
事发两个月后,张先生家属认为杨女士作为舞龙活动组织者对张先生的死亡负有责任,向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女士支付赔偿金等费用共计60余万元。
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不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法院综合案件事实和医疗机构认定,张先生的死亡系个人自身疾病导致而非他人过错。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张先生自愿参加杨女士组织的舞龙活动而发生意外,在没有证据证明杨女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杨女士不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最终,武汉市硚口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高翔
原告张某的父亲张先生猝然离世,令人痛惜。张某起诉到法院,希望追究杨女士之责以慰亡灵的做法,虽然于情可以理解,但是于法却难获支持。作为本案的唯一评判标准,法律作为指导和约束社会行为的准则,既要保护合法的权益不受侵害,也不可伤及无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自愿参加的活动有一定风险而自甘风险的参加者在发生意外后,其他活动参与者应当依法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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