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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无论该遗嘱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口头遗嘱还是公证遗嘱。亦即,在内容相抵触的情况下,任何形式的在后遗嘱都可以视为是对任何形式的在先遗嘱的变更或撤回,在效力层级上,不再考虑遗嘱是否经过了公证。
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合法财产的意思表示,遗嘱的效力来自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律所规定的各类遗嘱形式只是遗嘱人这种意思表示的载体和表现形式,每类遗嘱形式均有自己的优势和不足,不能仅以遗嘱表现形式的不同来确定遗嘱孰优孰劣。
公证遗嘱确实有着其他遗嘱形式不可比拟的优势,公证的正规性和严肃性表明其证据效力会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表现形式。但应将其优先效力限定在证据法的层面上,而不能据此从实体上直接规定经过公证的遗嘱在效力层级上就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事实上,对于遗嘱的效力还是要回归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而在数份遗嘱之间,遗嘱人最后所立遗嘱代表了遗嘱人最新意思表示,故本条规定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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