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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杀人未遂构成条件是什么
依据《刑法》规定,故意犯罪需行为人明知行为会危害社会且希望/放任结果发生,应当负刑事责任;犯罪未遂则指已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对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故意杀人未遂,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已经着手实施了杀人的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即非其自愿放弃),而未能得逞,被害人最终未死亡的犯罪形态。其犯罪构成条件与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核心区别在于犯罪结果是否发生。
司法实践中,认定核心在于“着手行为”与“意志以外原因”的界定。着手行为需是对被害人生命权产生直接、紧迫威胁的行为,如持刀刺向被害人、投放致命毒药等,区别于踩点、准备凶器等预备行为;意志以外原因包括被害人反抗、第三人阻止、工具故障、自身能力不足等非行为人主观意愿放弃的情形。
二、如何区分“杀人着手”与“犯罪预备”
核心区别在于行为是否对被害人生命权形成直接、现实威胁。仅为杀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属于犯罪预备;一旦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杀人实行行为,对被害人生命构成紧迫危险,即认定为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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