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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家事诉讼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核心要件,其认定并非单纯依据当事人主观感受,而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定情形为基础,结合婚姻基础、婚后相处、矛盾成因及和好可能性等客观事实综合判断的司法行为。厘清该认定标准,既是保障婚姻自由的关键,也是维护家庭关系稳定与司法裁判统一的重要前提。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明确了法院推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构成认定标准的核心框架。其一为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与家庭责任的行为,包括重婚或与他人持续稳定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此类行为直接破坏婚姻的核心基础,法院经查证属实且调解无效的,应直接准予离婚。其二为影响家庭正常生活的恶习,赌博、吸毒等行为需满足“屡教不改”要件,需结合行政处罚记录、悔过书等证据证明行为的持续性与危害性。其三为婚姻关系的实质破裂,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是重要情形,需排除异地工作、求学等客观原因,且需举证证明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持续状态。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兜底条款与特殊规则,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婚姻关系失去维系意义;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的,法院应直接认定感情破裂,该规则为解决“离婚难”提供了司法路径。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并非机械适用法定情形,而是秉持综合判断原则。对于未明确列入法定情形的情况,如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骗取婚姻登记、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等,法院会结合婚姻基础的牢固程度、婚后矛盾的调和可能性作出认定,已废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14种情形仍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同时,认定过程始终坚持“证据为王”,当事人需提供合法、真实、关联的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如家暴需提交报警记录与伤情鉴定,分居需提供租房合同与社区证明,非法取证的证据将被依法排除。
此外,调解前置程序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环节,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先尝试调解双方矛盾,判断感情是否存在修复可能。若调解过程中发现双方矛盾不可调和,即便未完全符合法定情形,结合多次起诉离婚、长期无沟通等事实,法院亦可认定感情确已破裂。
综上,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是法定情形与司法自由裁量的结合,是客观证据与综合判断的统一。该标准既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划定了裁判边界,又赋予法院根据个案实际作出合理裁判的空间,既保障了公民的离婚自由,又防止了轻率离婚,实现了婚姻家庭关系的司法保护与社会公序良俗的有机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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