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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1000万,补缴税款后一般可以从轻处罚,但通常难以减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行为人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的,可以从宽处罚。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不过,虚开增值税发票1000万属于数额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补缴税款本质上属于虚开事后的补救退赃行为,一般只能在该量刑幅度内从轻,难以突破法定最低刑实现减轻处罚。但如果犯罪分子同时具有自首、立功等其他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或者在一些特殊情形下,也存在减轻处罚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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