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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权产品的刑事责任认定存在多种特殊标准,主要依据侵权产品的类型(如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权复制品等)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是具体分析:
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违法所得数额标准: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认定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构成犯罪。
销售金额标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构成犯罪。
二次侵权情形:二年内因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销售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未销售情形: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销售金额入罪标准(5万元)的3倍以上(即15万元以上),或已销售金额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上述标准的,以犯罪论处。
主观“明知”推定:存在明知商品商标被涂改、伪造授权文件、明显低价进货、逃避检查等情形的,可推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2.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违法所得数额标准: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认定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构成犯罪。
销售金额标准:销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二次侵权情形:二年内因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复制件数量标准:销售他人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复制件数量合计在1000份(张)以上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未销售情形:侵权复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或数量达到销售金额、数量入罪标准(10万元、1000份)的3倍以上,或已销售与未销售部分合计达到上述标准的,以犯罪论处。
3.其他特殊情形
数罪并罚规则:若行为人既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等犯罪行为,又销售他人生产的侵权商品,一般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侵权产品罪数罪并罚;若销售的是自己生产的侵权商品,则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一罪定罪处罚。
单位犯罪:单位实施销售侵权产品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以上标准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证据及司法实践综合判断,实践中需注意区分不同类型的侵权产品、准确计算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并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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