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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作为社会资金融通的重要形式,其纠纷审理的核心在于借贷关系的有效认定。司法实践中,借贷关系的认定并非仅依据单一债权凭证,而是围绕借贷合意与款项实际交付两大核心要件,结合证据链完整性、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及案件实际情况综合判断,这一规则在《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均有明确体现,构成了民间借贷纠纷审理的基本裁判逻辑。
借贷合意是认定借贷关系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就资金出借形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意的证明以书面债权凭证为核心,借据、收据、欠条等文书若载明借贷双方、借款金额、还款期限等核心要素,即可初步证明合意存在。若债权凭证存在形式瑕疵,如未载明债权人,持有凭证的当事人可主张权利,由被告就债权人资格提出抗辩并举证。在无书面凭证的情形下,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若能形成完整链条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法院亦予以认可。同时,需严格区分借贷与投资、赠与、合伙等法律关系,若约定“保本付息”,则因符合借贷的核心特征,一般认定为借贷关系而非投资关系。值得注意的是,合意的认定需以意思表示真实为基础,受欺诈、胁迫出具的债权凭证,当事人可主张撤销,虚构债务的借条则因违背公序良俗自始无效。
款项实际交付是借贷关系成立的关键,仅有合意而无实际交付,借贷合同并未生效。根据司法解释,交付方式不同,合同成立的时间节点亦不同,转账支付以资金到账为准,现金支付以借款人收到为准。司法审查中,转账凭证是交付的直接证据,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起诉的,被告抗辩转账系其他债务的,需承担举证责任,举证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成立举证。对于现金交付,尤其是大额现金交付,法院采取严格审查标准,需结合出借人的经济能力、资金来源、交付细节及当地交易习惯综合判断,若无取现记录、收条等佐证,仅凭借条难以认定交付事实。此外,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砍头息”情形,法院将以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该部分差额因未实际交付,不纳入借贷本金范围。
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还需遵循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与实质审查原则。出借人作为原告,需对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被告提出已还款、借贷未实际发生等抗辩的,需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若被告对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作出合理说明,法院应结合借贷金额、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查证,避免仅以单一证据定案。同时,为防范虚假诉讼与违法借贷,法院还需对借贷主体资格、借贷目的进行审查,职业放贷人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对象放贷的,借贷合同无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亦认定为无效合同。
综上,民间借贷案件中借贷关系的认定,是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结合,是单一证据与证据链的互补。司法实践中,需始终以“借贷合意+实际交付”为核心,严格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综合考量案件各项事实要素,既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职业放贷等违法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与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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