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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按约定支付物业费;物业已履约,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无需接受相关服务拒缴;逾期不缴,物业可催告、起诉/仲裁,但不得断水、断电、断气、断热催缴。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缴费;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缴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责任;未交付/未出售房屋,物业费由建设单位缴纳。
二、缴费主体与责任
1.业主:首要缴费义务人,按时足额缴纳。
2.物业使用人(租客等):可约定由其缴纳,业主仍负连带责任。
3.建设单位:已竣工未出售/未交付房屋,由建设单位缴。
4.产权转移时:买卖双方应结清物业费,避免遗留欠费。
三、缴费标准与周期
-定价原则:合理、公开、与服务水平相适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预收限制:预收物业费最长不超过12个月,强制预收超1年属违规,可拒交并要求退还超期部分。
-空置房减免: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可申请减免(各地比例不同,如杭州30%-50%、兰州50%),需主动报备并提供水电零使用等证明。
四、可拒交/维权的违规情形
1.预收超12个月物业费。
2.空置房未按规定减免,强制全额收取。
3.无合同约定/物价备案的滞纳金、手续费。
4.物业费已含公共能耗,再单独收公摊水电费。
5.合同未约定的增值服务(如入户维修)强制收费。
6.物业未按合同提供服务(如安保缺失、保洁严重不到位),可拒交并要求整改/赔偿。
五、逾期与催缴规则
-逾期不缴,业委会应督促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物业可起诉/仲裁。
-物业禁止以断水、断电、断气、断热等方式催缴,否则可投诉并索赔。
-诉讼时效:适用3年普通时效,从每期缴费期限届满次日起算;物业有效催缴可中断时效,重新计算3年。
六、公共收益与涨价规则
-公共收益(电梯广告、公共车位、快递柜等)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可提10%-30%管理费,其余用于补充维修资金或业主分红,每半年公示一次。
-物业费涨价:需公示近3年成本审计,经双三分之二参与、双过半同意(面积+人数),居委会监督、住建备案,缺一无效。
七、维权途径
1.与物业协商,要求整改、退费。
2.向业委会、居委会、街道办/住建部门投诉。
3.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价格违规。
4.提起诉讼/仲裁,要求确认收费无效、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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