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货发出去了却收不回款?这三类证据是追款关键

2026-02-08 10: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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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常商事代理中,买卖合同纠纷是出现频率最高的业务之一。

  很多中小企业主在交易时非常爽快,“一个电话就发货,一张收据就了事”。等到对方拖欠货款一年半载,准备起诉时才发现,手中的证据散乱不堪:对账单没盖章、签收人不是对方员工、微信里全是对方“下次一定”的推托。

  今天,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黄钊律师结合人民法院的最新审理思路,为您拆解如何通过法律手段高效追回货款。

  一、书面合同缺失,如何认定买卖关系成立?

  法院在审理无书面买卖合同的追款案件时,形成了明确的规则:核心裁判精神:当事人之间虽未签订正式的书面买卖合同,但一方已实际履行发货义务,另一方接受了货物。法院应结合送货单、对账单、结算单、发票、往来函件、短信及微信记录等综合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关键点在于:必须证明货物已经“实际交付”且“经对方确认”。

  二、亲自办案视角:签收单只有“小王”签字,公司赖账怎么办?

  黄钊律师曾代理过某建材贸易公司起诉某工程公司索要80万元欠款。对方在庭审中使出了常见的“赖账三部曲”:

  没有签署正式合同,只有要货计划;

  50张送货单上,只有几个模糊的签名(如“老王”、“小张”),被告称公司没这些人;

  之前支付的20万是私人账号转账,不能代表公司。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黄律师在法庭上通过“证据补链法”完成了反击:

  突破“身份关”:黄律师向法庭申请调取了该工地的进出场监控及考勤记录,证明“老王”确实是工地的材料员。同时,调取了被告公司为“小张”缴纳社保的记录,彻底封死了对方“查无此人”的借口。

  锁定“默认关”:黄律师出示了双方财务在微信上的对账记录。虽然对方从未正式回函,但在长达半年的时间里,对方财务对发过去的欠款明细回复了“收到,核对中”,这在法律逻辑上构成了表见代理或对债权的初步认可。

  穿透“转账关”:证明之前的私人转账备注了“XX工程货款”,且收款账号与被告公司实际负责人的个人账户存在关联,成功将个人行为转化为公司职务行为。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尽管缺乏正式合同,但通过送货单、社保记录及微信对账形成的证据链足以证明买卖关系及欠款事实。判决被告公司在十日内支付本金80万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律师专业剖析:追索货款的三个“致命伤”

  在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处理此类纠纷时,黄钊律师提醒广大经营者注意以下风险:

  1.签收人权限模糊

  很多送货单由工地的临时工或第三方运输司机签字。

  后果:对方一旦否认该人身份,你可能面临无法证明货物已交付的困境。

  对策: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指定签收人”,或者在第一次送货时要求对方出具授权委托书。

  2.对账单未盖公章

  财务人员在微信里回复“确认”虽然有法律效力,但证明力弱于公章。

  后果:对方可以主张该财务人员已离职,或其行为属于个人私下行为。

  对策:每季度或每年,务必签署书面《债权确认书》并加盖对方公司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3.诉讼时效的“过期”

  货款的诉讼时效通常为三年。

  后果:很多老板因为对方是老客户,不好意思催,等了三五年再去告,对方只要提出时效抗辩,你就可能丧失胜诉权。

  对策:即使没起诉,也要通过微信、挂号信、律师函等形式留存催款记录,以不断中断诉讼时效。

  四、规则总结

  交付为王:留好每一张有章、有名的送货签收单。

  对账常态化:不间断的微信对账截图在法庭上极具杀伤力。

  违约必究:合同中要明确约定逾期付款利息,让对方迟延付账的成本高于银行贷款。

  结语

  在黄钊律师看来,追款官司打的是“细节”。

  买卖合同纠纷的成败,往往在纠纷发生前的每一次发货、每一次对账中就已经注定。作为律师,黄钊律师致力于在纠纷发生后,通过精细化的证据复原,帮企业抢回属于自己的现金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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