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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现实中可能并不总是成立。有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损害公司的债权人利益时,公司债权人如需追加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责任,一般分为在诉讼中追加和在执行中追加两种情况,需要满足法定条件及提供充分证据。
一、通过诉讼程序追加以“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明确主张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收集证据:证明实际控制人身份,提供能证明其通过投资关系、协议、亲属关系或其他安排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证据,如工商档案、授权委托书、公司文件、合同签署记录、财务往来等。证明损害行为:收集实际控制人利用控制权转移公司资产、逃避债务、导致公司财产混同或无法清算的证据,如银行流水、财务报表、关联交易记录、公司减资或注销的异常操作等。证明损害结果:证明因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导致公司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利益受损,如执行裁定书、公司资产状况证明等。
二、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实际控制人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且不能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实际控制人作为股东或控股股东,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实际控制人存在抽逃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等行为。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追加实际控制人的理由和依据,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法院将对申请进行审查,若符合法定情形,将裁定追加实际控制人为被执行人。
注意事项:追加实际控制人难度较大,需满足严格法定条件并提供充分证据。
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协助,律师可凭借专业知识和经验制定策略、收集证据,提高追加成功的可能性。若执行程序中无法直接追加,可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利,两种途径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或结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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