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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产管理人依据约定已经收取报酬的情形下,如果其未尽法定职责,甚至因此给继承人、受遗赠人造成了损害,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权利如何救济,应当考虑:
首先,双方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可能通过协议对遗产管理涉及的事项、管理的要求和标准等有特殊约定,对遗产管理人未尽职责的行为,应当根据协议约定审查是否构成违约,构成违约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有权拒绝支付报酬,已经支付的,有权要求遗产管理人返还报酬并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
其次,如果遗产管理人未尽职责是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并因此给继承人、受遗赠人造成了损害,则同时构成对继承人、受遗赠人的侵权,继承人、受遗赠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1148条规定请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鉴于遗产管理人报酬是对其尽职履责行为的对价,在遗产管理人因未尽职责构成侵权时,继承人、受遗赠人有权拒绝支付报酬,已经支付的,应认定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损失,有权要求遗产管理人返还报酬。此时,根据《民法典》第186条的规定,遗产管理人的行为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继承人、受遗赠人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无论适用哪种责任形式,遗产管理人需要返还报酬的数额,应当根据其已经完成的情况酌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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