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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因保护国家公园区域内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和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依法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偿,相关经费按照规定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第四十九条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国家公园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不属于本部门执法权限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违法活动涉及的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进行检验、检测、抽样取证;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监督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对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在国家公园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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