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显滥用诉权的,退回诉状;无理缠讼的,赔偿对方律师费!

2026-02-26 1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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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行政复议申请权及行政诉讼起诉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正当行使的原则,不得背离权利设立目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申请人长期、反复、大量向明显不具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履行法定职责申请,并据此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经行政机关、复议机关及人民法院多次释明仍执意为之,其行为构成对行政资源、司法资源的明显浪费,属于滥用行政程序救济权、诉权的情形。对于明显缺乏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以施压为目的、重复或越级申请并提起后续救济程序的行为,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前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对构成滥用诉权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对无理缠讼,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可依法支持无过错方提出的合理律师费用等赔偿请求。

  裁判精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陈某主张的网络攻击情形均发生在上海,且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及公安机关已对其进行了答复,但其自2019年至2025年长达七年的时间内,共向28个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的通信管理局、公安机关及网信部门提起了大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进而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其一系列诉求明显不属于当地行政机关的履职范围,其行为滋扰当地行政机关,扰乱当地正常的执法、司法秩序。”

  综合以上情况,可知陈某的政府信息公开及履职申请明显包含重复的、超越管辖范围及越级的申请行为,其继而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及行政诉讼缺乏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对此,行政机关、复议机关及人民法院均曾多次、反复对其释明,陈某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然长期、反复、大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进而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实质是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为工具,通过复议、诉讼程序来施压,以达到推翻其民事案件处理结果的目的,属于典型的滥用诉权、恶意诉讼。今后,对于陈某另行提起的涉及类似本案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前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对明显滥用诉权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无理缠讼,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案号索引(2025)最高法行申42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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