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注册资本限期实缴制度的过渡期安排

2026-02-26 10: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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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五年内实缴到位的强制性规则,彻底终结了认缴制下的"注册资本注水"现象。该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设置三年过渡期,明确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在2027年6月30日前调整至五年内。

  实务中存量公司面临减资、实缴或注销的抉择。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其及时调整。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且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在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董事会负有核查催缴义务。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未及时履行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应尽快开展出资能力评估,避免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风险。存量公司若无法实缴,建议通过简易减资程序降低注册资本,或依法启动解散清算程序,防止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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