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坠物的责任认定与物业安保义务

2026-02-26 10: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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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构建了高空抛物治理的"全链条"责任体系,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补偿后可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强化。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安装监控摄像头、设置警示标识、定期巡查建筑物外墙及悬挂物、及时清理楼顶杂物等。

  公安机关的调查义务是前置程序。发生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改变了以往"民不举官不究"的困境,通过行政调查权锁定侵权人,避免无辜业主承担补偿责任。

  受害人救济途径明确。能够确定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存在物业未尽安保义务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对于故意高空抛物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拘留并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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