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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用人单位将试用期视为"廉价劳动力使用期",随意延长试用期、不缴纳社保、随意辞退,这些行为均涉嫌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无效。期限长短受法律严格限制: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合同,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全部劳动权利。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这是强制性义务,不因试用期而免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遇到试用期权益受损,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切记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证据,勇于对违法用工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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