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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有合伙关系的,也产生了共同共有财产。作为合伙人的被继承人死亡时,应当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的规定处理其合伙财产。
该规定包含以下含义:(1)合伙人去世,其继承人并不当然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企业是否退还其合伙财产份额根据其继承人是否实际加入合伙而定。
(2)继承人愿意加入合伙,而且符合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继承人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此时,不必对合伙财产进行分割,只需确定继承人作为新合伙人的合伙财产份额。(3)继承人不愿意加入合伙,或者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而且未能获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继承人不能继承被继承人的合伙资格,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人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分出并退还继承人,具体份额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的比例确定。上述退还的财产列入被继承人遗产范围,根据夫妻或家庭共有财产的认定规则确认是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抑或是夫妻或家庭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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