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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著作权侵权的标准是什么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著作权侵权普遍采用“接触+实质性相似”双重标准。原告(权利人)必须同时证明以下两点:第一,被告有“接触”原告作品的可能性或实际行为;第二,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在表达上构成“实质性相似”。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才能初步推定侵权成立。这是判断抄袭、剽窃等侵权行为的基本法律框架。
“接触”的认定:“接触”不要求被告承认看过原告作品,而是指被告有合理的机会或可能性接触到原告作品。例如,原告作品已公开发表、在特定圈内流传、或曾发送给被告等。如果原告作品未发表,但被告通过特殊渠道(如雇佣关系、合作洽谈)获得,也构成接触。“实质性相似”的认定,判断这种相似法院会从“普通观察者”(或相关领域普通受众)的角度出发,审视作品的整体观感、内在结构、情节设计、角色关系、视觉元素、代码架构等,判断是否会产生“两部作品本质上是同一作品”的印象。
二、什么是“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著作权侵权最重要的法定抗辩理由。即使被告的行为表面上符合“接触+实质性相似”,但如果其使用作品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则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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