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08ff51.png)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本地区供水应急预案,统筹供水应急物资储备与调度,定期组织开展供水应急演练。
第三十七条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供水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具体供水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供水应急物资,定期开展供水应急演练。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供水安全风险管控,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排查和消除供水安全隐患。
第三十八条影响供水安全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组织开展应急供水、污染处置、水源切换等工作,优先保证生活用水,兼顾其他各项用水,最大限度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做好供水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