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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该解释对企业合同审查与管理提出更高合规要求,企业法务人员需重点关注以下实务要点。
合同解释规则方面,解释第一条明确合同解释应当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这意味着合同文本不再是认定权利义务的唯一依据。企业在缔约过程中的往来函件、会议纪要、邮件沟通等过程性文件均可能成为合同解释的依据。建议企业建立完整的缔约过程档案管理制度,对重要合同的磋商过程进行书面留痕,同时避免在缔约过程中作出与合同文本不一致的口头承诺或书面表述。
合同成立标准方面,解释第三条明确当事人就合同主体、标的、数量达成合意即可认定合同成立,其他条款的缺失不影响合同成立,但可能影响合同效力。这一规则对企业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的签署提出警示,若具备主体、标的、数量三要素,可能被认定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建议企业在签署意向性文件时明确标注"本文件不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等排除性条款。
预约合同规则方面,解释第六条明确预约合同违约方可请求解除合同但需承担违约责任。在房地产、大宗商品交易领域,认购书、订购书等预约合同广泛应用,企业需审慎评估预约合同违约成本,避免轻率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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