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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患者一方根据医疗服务合同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应当举证证明下列事实:(1)双方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2)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服务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或者未履行其应尽的合同义务;(3)患者一方所遭受的损害与医疗机构的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机构应当就其提出抗辩的事由或者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是在医方作为原告要求患方腾退病房、支付拖欠医疗费的医疗服务合同案件中,医疗机构应当举证证明以下事实:(1)双方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2)医疗机构已经尽到了医疗服务合同约定的以及法定的诊疗义务,患者已经治疗终结,符合出院条件,拒不出院;(3)拖欠医疗费的数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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