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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机关如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可以对《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各类事项设定行政许可。法律是设定行政许可的最高层级规范,具有普遍约束力和权威性。
国务院:可以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在尚未制定法律的情况下,行政法规可以对相关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还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但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针对依法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如果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且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下,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除上述机关外,其他规范性文件(如国务院部门规章、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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