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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自留山被征用,因没有林权证导致补偿款被要求平分,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权益:
收集证据:
查找与自留山相关的历史文件,如早期的自留山证、承包合同、续包记录等,这些文件可证明对自留山的合法使用权。
收集实际经营自留山的证据,如种植、养护林木的记录、投入资金的凭证、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记录等,证明对自留山的长期管理和投入。
寻找证人证言,如邻居、当地村民或村干部的证言,证实自留山的归属和使用情况。
协商与调解:
主动与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沟通,说明情况,提供证据,争取通过协商解决补偿款分配问题,明确自留山的补偿应归实际使用人。
若协商无果,可请求当地乡镇政府、司法所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第三方机构介入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合理协议。
行政处理:
若协商和调解均无效,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对自留山的权属进行确认。根据《森林法》和《土地管理法》,人民政府有权处理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自留山的来源、使用情况及争议焦点,并附上收集的证据材料。人民政府将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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