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08ff51.png)
新《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界定了股东权利不得滥用。依文义解释,该条实质上确立了股东负有保护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义务,但理论上就该义务的性质存在解释分歧。观点一认为,该条确定了股东对公司、其他股东负有信义义务,而且是针对任何股东所作出的规定。此外,依体系解释,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确定了股东对债权人的信义义务;观点二认为,该条仅是民法典“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在公司法中的具体化而已。两类观点并无实质区分。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