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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形式,《民法典》没有作明确规定。但是,由于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至协议全部履行的时间一般比较长,且扶养人要在遗赠人死亡后才能取得遗产,故遗赠扶养协议需要以书面形式签订。否则,遗赠人死亡后,难以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是否真实存在,如果遗赠人的继承人与扶养人争夺遗产,扶养人将面临难以举证的尴尬局面。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此条文是关于养老服务协议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养老服务协议是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或者其亲属签订的,向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并收取老年人或者其亲属费用的合同。养老机构向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对价通常是金钱,并无接受老年人“遗赠”的内容。当然,养老机构也可以作为扶养人,与老年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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