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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试用期不能随意辞退员工。
试用期并非用人单位的“免责期”或“随意解雇期”,法律对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设置了明确且严格的限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该条款将试用期解雇的合法事由严格限定在以下三类:1.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包括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2.非过错性解除中的特定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二项):即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或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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