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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为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当符合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管辖将因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此时应优先适用法定专属管辖规定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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