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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根据本条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合同编的调整范围:
一是合同编的调整范围涵盖了所有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一,国内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分别适用不同的合同法律制度,有些共性的问题不统一,某些规定较为原则,有的规定不尽一致。
第二,调整范围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各种交易形式不断涌现,出现了融资租赁等新的合同种类,委托、行纪等合同也日益增多,需要作出相应规定。
二是合同编属于《民法典》的一个分编,调整的是民事关系,不属于民事关系的其他活动不适用合同编。
(1)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适用合同编。(2)企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也不适用合同编。
三是对于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的合同。如购买办公用品的合同,属于一般的合同关系,适用合同编。
(2)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协议。如有关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的协议,不是民事关系,不适用合同编。
(3)政府的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法》第5章专门对政府采购合同作了规定,就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等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既要适用合同编,也要适用这些规定。
(4)关于指令性任务或国家订货任务的问题。在合同编关于合同订立的一章中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从性质上看,也应当属于合同编的调整范围。
关于企业承包、租赁合同的问题。虽然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政府有关部门,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私人主体,但其在法律关系中也处于和企业同等的地位,因此与私人主体的法律地位在本质上没有区分,应当适用合同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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