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概念

2026-03-20 16: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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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是民法世界中最为重要的概念之一,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合同法都是其民事法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对于何为合同,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有着不同的认识。

  在大陆法系国家,合同被认为是协议或法律行为。《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契约是一人或数人对其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债务的协议。”《德国民法典》第305条则规定:“以法律行为发生债的关系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契约。”《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虽然采取了不同的表述方式,但二者有关合同的定义并无实质上的区别,造成二者表述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德两国民法典编纂体例的不同。《德国民法典》采取的是“总分”式的编纂体例,为了使总则能够更加有效地统领各分则部分,总则必须对各分则部分的内容进行抽象。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正是学者对各种具体法律行为的抽象所得。因此,《德国民法典》使用了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来定义合同。《法国民法典》编纂时间在先,而且没有设立总则,因此,其并无使用“法律行为”这一术语的必要。

  英美法系国家对合同的认识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普遍认为合同是具有法律执行力的允诺。《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1条将合同定义为“一个或一组允诺,如违反该允诺,则法律将给予相应的救济;如果履行该允诺,被法律以某种方式确认为一种义务”。“允诺说”的形成是基于英美法特定历史传统,具有其相应的合理性。但相较于“协议说”,“允诺说”忽略了合同当事人双方债务之间的牵连性,未能完全反映合同的本质特征,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已经有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将“协议说”理论应用到合同的定义之中。

  我国在民法的理论方面吸收了大陆法系国家的理论成果。因此,在对合同进行定义时,也采取了“协议”的表述方式。原《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有关合同的定义都是“协议说”理论的体现。此次《民法典》依旧采用了“协议”的概念,在第464条将合同定义为“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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