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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合同的保全。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些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或者无偿、低价处分自己的财产权益等,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如果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债权人无权干涉债务人不当减少自身责任财产的行为,则这对债权人是很不公平的。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合同编专门规定了合同保全制度,赋予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债权人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介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撤销债务人积极减少责任财产的有关行为。
二是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为了在特定情形下促成合同目的的实现,保护第三人利益,合同编增加了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依照合同编第522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第三人不仅对债务人取得债务履行请求权,还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是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情形时的代为履行制度。合同编中的第524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四是“买卖不破租赁”制度。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承租人利益,许多国家或者地区都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制度。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对此也作了规定。合同编中的第725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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