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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解释的主体,理论界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认识。广义解释理论认为,解释作为发现确定文本真实意思的过程和技巧,任何人都可以独立地理解合同并提出自己的见解。法院、仲裁机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见证人等都可以是合同解释的主体。狭义的合同解释理论则认为合同解释主体仅限于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和仲裁机构。
解释作为一种探明文本真实意思的过程或技巧,自然是当事人、专家学者、证人可以进行的。但是合同解释是以解决合同纠纷为目的,最终能够作为裁决事实依据的,只能是由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和仲裁机构作出的解释。当事人、证人或学者所作出的解释虽然可能对于法官或仲裁员理清思路和正确适用法律有所助益,但其解释不能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审理相关合同争议案件的法官或仲裁员应当在审查其是否符合法理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决定是否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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