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08ff51.png)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司法适用
在刑事司法实务中贯彻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必须着重要求刑事司法公正。刑事司法公正是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的必然要求。刑事司法公正主要包括定罪、量刑和行刑几个环节的平等。首先,在定罪上一律平等。任何人犯罪,无论其身份、地位等如何,一律平等对待,适用相同的定罪标准。不能因为被告人地位高、功劳大而使其逍遥法外、不予定罪,也不能因为被告人是普通公民就妄加追究、任意定罪。其次,在量刑上一律平等。相同的罪且犯罪情节和危害程度相同的,应当做到同罪同罚。虽然触犯相同的罪名,但犯罪情节不同,比如有的具有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有的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而同罪不同罚,这是合理、正常的,并不违背量刑平等原则。因为对任何人犯罪来说,都有这样一个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的问题。但如果考虑某人权势大、地位高或财大气粗而导致同罪异罚,则是违背量刑平等原则的,因为这等于承认某人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最后,在行刑上一律平等。在执行刑罚时,对于所有的受刑人平等对待,凡罪行相同、主观恶性相同的,刑罚处遇也应相同,不能考虑权势地位、富裕程度使一部分人搞特殊化,对另一部分人则加以歧视。掌握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的条件标准也应体现平等,谁符合条件,谁不够条件,都要严格以法律为准绳,不搞亲疏贵贱。当然,因罪行轻重不同、主观恶性不同、改造表现不同而给予差别处遇,是行刑题中应有之义。比如教育改造工作中的评分制、累进制,体现了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的司法公正精神,这不仅不违反行刑平等的原则,而恰恰是行刑平等的实质体现。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