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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和司法适用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了罪刑法定原则。但是,这一原则在立法上怎样予以体现,各国所采用的方式不尽相同。有些国家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就不再重复规定,如日本、挪威、瑞典等国家;有些国家在刑法中专门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如德国、荷兰、智利等国家;还有一些国家则由宪法和刑法同时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如法国、意大利等国家。我国1979年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相反,却在其第79条规定了有罪类推制度。当时在理论上,对于我国刑法是否贯彻了罪刑法定原则,曾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理解。有的认为,既然规定了有罪类推制度,就不存在罪刑法定原则;有的则认为,当时我国刑法所采用的是不彻底的罪刑法定原则(以罪刑法定为基础,类推为补充或例外)。事实上,在1997年中国修订刑法典之前,中国刑法基本上实行了罪刑法定原则,这一原则可以从刑法对于犯罪的概念,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以及法定刑等立法内容中得到体现。只不过由于当时中国刑法存在类推制度,此外还存在其他一些不合罪刑法定原则要求之处,因而只能说当时中国刑法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认可、重视和贯彻的程度还存在不足之处,断然否定当时中国存在罪刑法定原则显然是缺乏根据、难以为人所接受的。1997年3月通过的新刑法典,从完善我国刑事法治、保障人权的需要出发,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并废止类推,成为刑法典修订和我国刑法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修订后的刑法典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内在要求,在新刑法典和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中得到了较为全面、系统的体现:1.和1979年刑法典一样,新刑法典和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犯罪的法定化具体表现是:(1)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认为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触犯刑法的、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2)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认为一切犯罪的成立都必须符合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犯罪客体四个方面的要件。(3)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为司法机关正确定罪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刑罚的法定化具体表现在:(1)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即把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2)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原则,即对犯罪人裁量决定刑罚,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不允许滥用刑罚。(3)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为司法机关正确量刑提供了具体的法定标准。2.新刑法典取消了1979年刑法典第79条规定的有罪类推制度,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得以真正贯彻的重要前提。3.新刑法典重申了1979年刑法典第9条关于刑法溯及力问题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并作了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规定。4.在罪名的规定方面,新刑法典和其后的单行刑法以及刑法修正案已相当详备。其中新刑法典分则条文,由1979年的103条增加到350条。新刑法典一方面将1979年刑法典及其后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单行刑法、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规范所涉及的犯罪,经过必要的整理和编纂后纳入了其中;另一方面,还根据社会现实的需要增设了大量罪名。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及迄今为止通过的9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中某些罪刑规范作了修改补充。新刑法典新增罪名的规定,以及刑法修正案和单行刑法的有关规定,不仅反映了罪刑法定原则规范详备的要求,而且本身也加强了罪刑法定原则在刑事司法实务中的可行性。5.在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或罪状以及各种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方面,新刑法典和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亦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1979年刑法典在犯罪构成要件、罪状的表述上过于笼统和抽象,以及在法定刑的规定上过简过宽的缺陷,在我国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乃是共识。然而,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在要求之一即是立法的明确性。唯有立法具体、明确,方能体现刑法的公正、公平性,否则,形式上的“法定”实际上也就毫无意义了。新刑法典和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在犯罪构成要件、罪状的表述以及法定刑的设置方面,吸收了以往一系列单行刑法的有益经验,立法在细密化、明确化程度上迈进了一步。例如,对于大量新增犯罪,尽量使用叙明罪状,使犯罪构成要素具体化。在犯罪的处罚规定上,注重量刑情节的具体化。这种规定大大增强了刑法规范的可操作性,有利于实现罪和刑的法定化和明确化。(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刑事立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要付诸实现,有赖于司法机关实际的执法活动。这种执法活动所贯穿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原则,正是罪刑法定原则对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切实贯彻执行罪刑法定原则,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对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各种犯罪,司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把握犯罪的本质特征和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做到定性准确、不枉不纵、于法有据、名副其实。对各种犯罪的量刑,亦必须严格以法定刑及法定情节为依据。2.正确进行刑法解释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又是必然的要求。如何科学、合理地进行刑法解释以贯彻、维护罪刑法定原则,便成为刑法适用中的重要课题。鉴于解释对象的复杂性,刑法解释不可能遵循统一的规则。我们认为,为使刑法规范的适用得以充分而又恪守罪刑法定原则,进行刑法解释必须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尽量探求立法原意;第二,当立法原意难以探究或者根据文义可能得出多种解释结论时,可以对刑法规范作目的解释;第三,合理进行扩大解释,反对类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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